July 1, 2006

国会写真2006-6-29

律师公会与妇女团体的争议

国会特别遴选委员会建议修订刑事法典中的一些强奸条文还未在国会辯论,律师公会和妇女团体先过招。

国内数个由专业女性领导,争取男女平权的非政府团体组成的《性别平等联合行动组织》一共向国会特别遴选委员会呈交了3个备忘录,该委员会采纳的建议包括律师公会强烈反对的第375(2)(f)375(2)(g)375A条文。

375(2)(f)条文是針对“在同意下的强奸”。强奸的定义是在女人不同意下强行与她发生性交。但是在其些情况下,有关女人是在无奈或不情愿的情况下被迫“同意”性交,例如执法者威胁非法女外劳以性換取自由,女外劳在这种受“威迫”的情况下即使“同意”,在这条文下,这种同意是被迫的,所以不算同意,当强奸论。而且执法者滥用职权,应罪加一等。

在同条文下,若有高职者利用他的地位使女下属同意与他发生性交,或专业者利用女人对他的信任,如病人对医生、信徒对宗教司的关系,专业者如果滥用这种信任和关系来达到与她性交的目的,即使她当时同意,也当严重强奸论。这条文通过后,骗色的神棍将难逃法网。

在未修改前,神棍和宗教司如果以医病为名侵犯求医的成年女性,很难控之强奸,因为他会强辯说已获得她的同意,而且是她自已上门,如果发生多次,更加难回答“如果是强奸,为何还一再的送上门?”的问题;真正的情况可能是神棍威胁若“不合作”将对她不利,如对她施法,让她全家人“鸡犬不宁”等;攝于他的威迫,她虽然不愿意也不敢违背他的指令,所以一次又一次的上门去。

这项修正出自善意,妇女团体在提出这项建议时就是要用它来对付骗色的神棍、宗教师和滥用职权的执法者。不过,律师公会有不同的看法,最先发表反对这项修改的西当巴南律师认为此条文的措词模糊,它可能被滥用,例如,经理和秘书本来是你情我愿发生性关系,不过后来发生情变,秘书可以此条文诬赖经理强奸。

律师公会主席楊映波更正说,该公会並沒有反对,只是觉得375(2)(f)条文中所阐述的情况,应有更详细的说明,以避免被滥用。

《性别平等联合行动组织》在知道国会将在这次会议辯论这项修正时,召开会议细读国会特别遴选委员会的报告,針对有关报告又再准备了一份长达19页的备忘录,並於周一拉队到国会游说国会议员支持,同时召开记者会反驳西当巴南和律师公会。

发言人陈燕燕律师表示,据她们多年来协助强奸案受害者的经验,从未有女人诬赖男人强奸,她促律师公会拿出女人滥用法律诬指男人强奸的证据。她也指出,每一条法令都有可能被滥用,不过,每一项指控都得在法庭上拿出证据,因此,男人若被诬指强奸,他仍然有机会为自己辯护,讨回清白,再控告诬赖者报假案。

我的看法是,大部分的人,包括律师都可赞同需要这项修改来对付骗色的神棍和宗教师,及滥用职权威迫下属或受扣留者“奉献”身体的执法员;不过有关“专业关系”若在职场,如上司与秘书,则很多律师担心很容易被滥用,虽然受诬赖者可在受调查时为自已辯护,不过他们担心提控官不夠专业,令受诬赖者叫天不应,投訴无门,这才是律师公会和妇女团体应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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